新野县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禁售禁燃烟花爆竹的通告
信息发布者:独行无彊 2017-02-13 13:08:18 转载
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人身、财产安全,有效防治噪声和大气污染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等法律、法规,按照省、市人民政府通知和通告精神,经县政府研究决定:即日起中心城区禁止销售、燃放烟花爆竹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 一、中心城区南至大桥路、北至汉华路、东至中兴路、西至滨河路,全时段全面禁售、禁燃烟花爆竹。 二、禁售禁燃区域内,任何单位、任何个人不得生产、运输、经营、储存、燃放、邮寄烟花爆竹,禁止在托运行李、包裹、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,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。 三、公安、安监、城管、食药监(工商)、环保、质监、商务、交通等部门,要严格履行工作职责,按照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等相关规定,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、运输、经营、储存、燃放、邮寄、携带、夹带烟花爆竹的行为。 四、汉城、汉华街道办事处要将烟花爆竹禁售、禁燃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,开展禁售、禁燃烟花爆竹宣传活动,教育、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告。机关、团体、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,要做好本单位、本辖区烟花爆竹禁售、禁燃工作。 五、广播、电视等新闻媒体及各类学校,要做好禁售、禁燃烟花爆竹的宣传、教育工作。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,制止未成年人在禁止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。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,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;造成国家、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,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 六、公安、安监、城管、食药监(工商)、环保、质监、商务、交通等部门的工作人员,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、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徇私舞弊的,视其情节,按照法律法规依法查处。 七、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,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。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,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。 八、全县各级党政机关、行政事业单位要做禁燃、禁放烟花爆竹的表率,县、乡、村各级领导干部要做禁燃、禁放烟花爆竹的榜样,全体党员要做禁燃、禁放烟花爆竹的标兵,带动全县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做好禁售禁燃工作。 九、本通告自2017年1月l8日起施行。 新野县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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